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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法 1.1美国反倾销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频密运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美国的反倾销法源于1916年的不公平竞争法。1921年,美国通过了《1921年反倾销法》,将原本的刑事惩罚措施改回征税反倾销税,并明确规定了反倾销的有关实体和程序拒绝。
1930年,美国施行了新的关税法,对反倾销问题做出补充规定。此后,随着国际贸易和经济状况的变化,美国先后于1954年、1958年、1974年、1984年和1988年对反倾销法不作了多次改动和补足。
为了适应环境乌拉圭淘汰赛对《反倾销协议》的修改,1995年5月美国商务部施行了《关于继续执行乌拉圭淘汰赛协议法的条例》,其中还包括新的反倾销法。此外美国反倾销法体系还包括1997年5月美国商务部施行的反倾销条例,以及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涉及规定。 1.2中国反倾销法 1994年7月1日施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创建的涉及产业导致实质伤害或者产生实质伤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创建涉及产业导致实质妨碍时,国家可以采行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低这种伤害或者伤害的威胁或者妨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其第401号《国务院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要求》展开了修改。修改后的《反倾销条例》分总则、低价与伤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允诺的期限与审核、附则6章59条,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除。 1.3欧联反倾销法 欧联反倾销法规早于在一九六八年就月生效,随后曾经展开修改。一九九五年为因应乌拉圭淘汰赛协议之反倾销协议,欧联再度对反倾销法规展开修改。
实行一年后,一九九六年三月又做到了大幅度修正。 欧联反倾销法规限于于所有对欧联出口的国家,不论该出口国否为GATT/WTO缔约国。
欧联各会员国本身并无反倾销法,所有反倾销涉及的调查及保护措施的采取皆由欧联执委会主管。 2.反倾销机构 2.1美国 美国的反倾销案件首府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商务部 1980年以前由财政部负责管理对外国产品否低价做出要求,现在是由商务部辖下的国际贸易署负责管理调查。
(二)国际贸易委员会 1954年以前,对伤害的要求是由财政部做出的,从1954年以后改回美国关税委员会负责管理,即现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 (三)海关总署 在反倾销案件中,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反倾销命令的继续执行,也就是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征税反倾销税。 (四)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在反倾销案件中,负责管理对涉及的行政判决拥有司法管辖权,可以针对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做出的裁决向国际贸易法院驳回诉讼。
2.2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管理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当牵涉到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管理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商务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涉及规定:商务部的主要职责为:1、法院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并对申请人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明确提出、申请书内容及附有具的证据等展开审查,要求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2、负责管理低价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认;根据调查结果就低价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要求;3、对采行拒绝获取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借贷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要求;明确提出征税临时反倾销税和最后反倾销税的建议。 (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征税临时反倾销税和最后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到征收、免税、保有、改动或者中止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要求。
(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负责管理继续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税反倾销税以及免税等事宜。 2.3欧联 (一)继续执行委员会 欧联反倾销法令主要由欧联继续执行委员会继续执行。执委会共计分成二十四个总署及十二个服务处,有关反倾销之业务系由由贸易总署辖之C处及E一处首府。长时间反倾销调查程序为执委会在拒绝接受控告后进行调查,并制成采行课征反倾销税或其它措施之决议,递交欧联部长理事会做到最后判决。
(二)部长理事会 由各会员国主管涉及业务之部长参加,在执委会决议课征最后反倾销税或采行其它措施时,针对执委会的议案以非常简单多数决议绝否课征最后反倾销税及其税率,一般来说理事会都会接纳执委会的议案。 (三)咨询委员会 由各会员国反倾销专家构成,主席由执委会的代表兼任。在低价调查各主要阶段不应各会员国或执委会的拒绝获取咨询意见,另外在行政复查前或价格具结实行前,亦拒绝接受执委会的咨询。
3、反倾销的确认 虽然各国反倾销的的组织机构有所不同,但反倾销的原则基本一只。根据美国反倾销法,低价是指某种外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以高于公平价值销售。如果低价产品给美国同类工业带给根本性伤害、根本性伤害威胁或相当严重妨碍美国新兴工业的创建,而且低价与伤害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就可以采行反倾销措施。
3.1公平价值 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自由选择涉嫌出口国同一商品生产的与被指控产品完全相同的,或在实物特征、用途和商业价值方面相近的产品,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来外国市场价值。如果出口国的国内售价不具备可比性,该产品的公平价值可以通过第三国价格,即不受指控产品或相近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最低可比价格来确认。在对华提炼无缝铜管放低价调查中,使用印度作为参考。
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限于,则可以使用“结构价值”来推测公平价值。明确包含有:(1)在被指控产品出口前用作生产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生产成本,还包括原材料成本、长时间交易过程中的生产、组装和加工费用;(2)杂货销售过程中的一般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一般以相近产品在长时间交易中销售的常规费用和利润来确认;(3)运输的容器和纸盒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3.2出口价格(美国价格) 在确认低价的时候,与公平价值相比较的是出口价格,即美国价格。
出口价格主要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被调查产品进口到美国前,坐落于美国境内的涉嫌产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首次向境内无关联的买家出售(或表示同意出售)该产品的价格,或者将产品出售给无关联的买家用作出口到美国的价格。 (2)结构出口价格,所指在该产品进口到美国之前或之后,享有货物所有权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或代理商、或与他们有关联的卖方,在美国首次向无关联买家销售或待售该产品的价格。
3.3调整和较为 为确认倾销幅度的大小,就必须将公平价值与出口价格展开较为。为了确保两者的可比性,就必须对涉及的内容展开调整,主要还包括销售数量差异、销售条件的差异、产品物理性能的差异、运输成本等差异。 在较为中,1984年以前,美国商务部是将每笔交易的美国价格与出口国内的加权平均的公平价值相比较来确认否不存在低价和低价的幅度。
1984年以后,改回容许用于加权平均公平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展开较为,但是不是意味著拒绝这样做到。在签定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时,美国坚决减少针对“目标低价”的条款,对目标低价使用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与加权平均的长时间价值比起,并且,美国人为在反倾销诉讼的行政性审核阶段,当局可以随便自由选择这三种较为方法中的一种。 3.4反倾销税的确认 美国在确认反倾销税时,不限于“较较少税”原则,因而税额的确认比较简单,刚好相等该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远超过美国价格的平均值数额,即美国当局确认的倾销幅度。
4、伤害的确认 4.1相近产品 相近产品是所指在所用方面和被调查产品完全一致的同类产品,或者在缺少同类产品时,与调查的产品在性能和用途上最相近的产品。在确认这类产品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到以下因素: 产品的外观特征; 最后用途; 产品间的可互换性; 销售渠道; 联合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员工; 消费者或生产者的感觉; 在必要的情形下考虑到价格因素; (8)国际贸易委员会指出与个案有关的其他因素。 4.2国内产业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国内产业是指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生产商,或者总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根本性比例的产品的生产商。
在实践中,并没获得考虑到,具备相当大的灵活性。 4.3伤害的确认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确认伤害的标准有实质伤害、实质伤害威胁和对新建工业的实质性妨碍三个,但是并没解释什么样的伤害才是实质性的。 (1)实质性伤害。美国反倾销法对实质性伤害的定义为:“不是微不足道的,不是非根本性的、非实质的或非最重要的伤害”,可以解读为是根本性的或最重要的伤害。
(2)实质性伤害威胁。它是指进口产品对美国产业仍未导致实质性伤害,但有证据指出如不采取措施将不会造成这种实质性伤害再次发生。这种证据必需能证明实质性伤害威胁是现实的,而且实际的伤害再次发生是逼近的,确认伤害威胁不得基于假设或者猜测。 (3)对新建工业的实质性妨碍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如果国内同类产业的创建受到了低价进口产品的相当严重妨碍,受损害的厂商可以向美国反倾销机构驳回受理。
但是该项标准无法说明为低价的进口产品妨碍了美国一个新的产业创建的设想或计划,而必需是一个新的工业的实际创建受到妨碍。援引“对新建工业的实质性妨碍”必需的考虑到低价进口对美国工业在产品的现有生产、产品变形和产品改版研发等方面的希望所产生的影响。
5、美国反倾销法律程序 5.1受理与法院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低价明确提出受理分成:反倾销机构驳回和申诉人驳回两种。前者是指商务部根据自己所获得的资料,指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有低价不道德,并以确凿证据证明,可以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公布反倾销调查驳回通报,不过这种由反倾销机构驳回的情况十分少见;后者是指申诉人以申诉书的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明确提出反倾销调查。
2009年9月30日,美国CerroFlowProducts,Inc.、KobeWielandCopperProducts,LLC、MuellerCopperTubeProducts,Inc.和MuellerCopperTubeCompany,Inc.4家铜管企业牵头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拒绝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进口无缝提炼铜管材展开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拒绝以印度为替代国,指控中国产品的平均值倾销幅度为60.50%。据知,美国二00八年从中国进口价值大约四点四六亿美元的铜管,从墨西哥的进口额大约为二点八二亿美元。 商务部在收到申诉书后20天内要做出否立案调查的要求。
如果要求立案调查,不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公布驳回反倾销调查通报。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并不审查受理理由否充份,在7天内开始调查,如果商务部对受理案件要求不法院,则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不应自动中止。
商务部要求立案调查后,一般来说要在宣告后的一两周内向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收到调查问卷,并拒绝在30天内交还问卷。调查问卷拒绝获取的内容非常普遍,有被指控低价产品的国内销售、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环节的数据和证据等。
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开始调查时,也某种程度要收到调查问卷,并在7-14天交还问卷。 2009年11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对中国无缝精制铜管发动反倾销调查。 5.2可行性判决 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45天内应当做出否不存在伤害的初裁。
根据美国法院的裁决,这一期限是强制性的。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是认同的,则商务部必需在受理之日起160天之内做出否不存在低价的初裁,这一期限可以延期50天。但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初裁是驳斥的,则反倾销程序中止,整个反倾销案件到此结束。
2010年5月6日,美国商务部宣告了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无缝铜管产品的肯定性反倾销可行性判决。在中国的调查中,强迫应诉企业的税率如下: (1)金龙仪器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10.26%的税率; (2)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香港海亮铜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取得58.69%的税率; (3)取得分开税率的中国企业有5家,其税率皆为34.48%; (4)其它中国所有并未应诉企业皆取得60.5%的统一税率。 5.3核查和最后判决 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肯定性的初裁后,商务部必须在接到申诉书235天之内或在起做出初裁75天内公布终裁结果,类似情况可以推迟60天。
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认同的,则国际贸易委员会不应在其做出终裁后45天内或在商务部初裁后120天内做出终裁,以较太迟时间不尽相同。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驳斥的,则完结反倾销调查。 2010年9月27日,美国商务部宣告最后判决,对从中国和墨西哥进口的无缝提炼铜管征税反倾销税,要求对中国铜管征税11.25%至60.85%的反倾销税。
根据美国贸易救济案处理程序,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要作出终裁要求,之后美国商务部才可针对中国产无缝提炼铜管公布反倾销令其。 美国时间10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最后判决,从中国和墨西哥进口的无缝提炼铜管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伤害。 上述两项判决的实施,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管公布“反倾销关税令其”铺平了道路。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判决,中国铜管企业将被征税11.25%至60.85%反倾销税,其中,1家税率为11.25%,5家企业限于平均值税率为36.05%,其他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60.85%。 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交还调查问卷后,将展开核查,并举办听证会,以便做出最后判决。一般来说,美国商务部为首人到出口国展开实地核查。
核查时,拒绝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获取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约、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在核查期间,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及时获取所必须的资料。如无法及时获取有关资料,商务部将根据自己掌控的资料做出最后判决。在做出终裁之前,如果有关当事人催促,不应举办一次听证会,目的是让有利害关系的人陈述自己的意见。
在核查和举办听证会的基础上,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做出各自的最后判决。商务部的终裁,一般来说在初裁后的75天内做出(情况简单的,可延长60天)。
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认同的,应裁明明确的倾销幅度;如果终裁是驳斥的,调查宣告完结。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不应在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的45天内做出。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都是驳斥的,反倾销程序就中止。
如果它们的终裁都是认同的,则商务部在接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后的7天内收到征税反倾销税的命令。 5.4反倾销税的征税和撤销 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皆做出认同的终裁,商务部将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终裁后7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征税反倾销税的命令,通报海关对该进口产品征税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税一般来说不具备追溯力,期限一般为5年。但是商务部可以根据以下的情况撤销反倾销税的征税: 出口商倒数3年都以低于长时间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原被裁决为低价的产品,而且出口商须要借贷以后仍然低价; (2)美国完全相同或类似于产品产业对征税反倾销税仍然感兴趣。
5.5行政审核 行政审核一般来说在征税反倾销税或者终止调查一年后展开。实质上是新的展开调查,新的确认产品的长时间价值、出口价格,计算出来新的倾销幅度,确认产业否不存在实质性伤害等。 2012年2月,金龙应诉团队向美国商务部申请人行政审核。 2013年6月5日(美国时间),美国商务部宣告对金龙中国公司及金龙墨西哥公司反倾销调查行政审核的终裁结果:审核二期金龙中国公司与金龙墨西哥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零。
其他中国铜管企业保持原本的高税率恒定。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自某种商品被征税反倾销税剩1年开始,每年都对上一年度的被征收商品的倾销幅度展开行政审查,若在倒数3年的审查中超过低于倾销幅度(高于0.5%)或没倾销幅度,则可由美国商务部撤消反倾销税命令。另外,当被征税反倾销税的商品在反倾销税命令剩5年时可以展开日落审查过程。
即审查如果撤消反倾销命令后,低价否不会之后或再次发生(由美国商务部要求);或者如果命令撤消,对美国国内行业的伤害否有可能持续下去或再次发生(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若以上任何一个要求是驳斥的,反倾销命令必需中止。一般日落审查过程有一个法定启动期限,该期限在反倾销税命令剩5年的前30天开始。
反倾销行政审核是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对早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展开新的审查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2013年12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无缝提炼铜管材展开反倾销行政审核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2年11月1日~2013年10月31日,涉嫌产品海关编码为74111010.30、74111010.90。 2015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无缝提炼铜管材做出反倾销行政审核终裁。
如本文结尾所述,美国商务部对华无缝提炼铜管材做出反倾销行政审核终裁,金龙仪器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金龙仪器铜管国际公司、香港金龙贸易公司三家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0.50%,中国广泛:60.85%。 5.6司法审查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反倾销调查中主管当局做出的一些判决还包括对征税反倾销税的判决以及行政审核的决议,可以由有关当事人明确提出司法审查拒绝。 在美国负责管理处置裁决的部门有两级,一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一是美国海关与专利裁决法院。裁决的单位和人员还包括:外国厂商、政府、国内进口商和贸易商,工商贸易团体和协会等。
如对反倾销案的仲裁上告,可以再行裁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如仍上告,再行裁决美国海关与专利法院。
裁决的期限一般为30天,即在该项商品仲裁要求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后30天内明确提出。法院在其裁决后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最后裁决。
6、反规避条款 美国的反规避措施还包括以下四种: (1)在美国装配回避,指出口商将被美国征税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配件出口到美国,在美国装配成产品后展开销售。这是一种早期的回避手段,它利用制成品和零配件在美国海关税则上归属于有所不同的分类来回避反倾销税。回应,如果美国商务部确认该零配件就是指反倾销税令所针对的国家进口的,并且在美国销售的产品价格和进口零配件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较小,它就有权将零配件装配件或原材料划入反倾销税令其。
(2)第三国装配回避,指出口商将被美国征税反倾销税的产品移往到第三国装配,然后以第三国为原产地国向美国出口。如果美国商务部确认,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在转入美国之前是原反倾销税令所针对的产品,或者是原反倾销税令所针对的国家生产的产品在第三国更进一步加工生产或装配的,且原反倾销税令其针对的进口产品价值和上述产品的价值差额大于,即第三国装配的产品没显著电子货币,那么,它有权将上述产品划入原反倾销税令其之中。 (3)微小转变产品回避,指出口商对被美国征税反倾销税的产品展开微小的加工,或严重转变产品的外观或形态,然后出口到美国。
这些转变不影响产品的最后用途、物理特征和消费者的出售自由选择。回应,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只要美国商务部确认该产品的转变是为了回避反倾销税,则无论转变后的产品否与原产品归属于同一海关关税的分类范围,都可以将其划入原反倾销税令其。 (4)后期改良产品回避,指出口商在其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改良原产品,以回避反倾销措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如果在反倾销调查后改良的产品在物理性能、最后消费者的效用、最后用途、贸易渠道、广告和陈列方面,与被征税反倾销税的产品完全相同,美国商务部在参照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意见后可以将这种产品划入原反倾销税令其。
结论 从2009年9月30日4家美国铜管生产商向美国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对中国紫铜管发动反倾销调查的申诉书到今天,美国对华铜管反倾销案件就一次,众多的裁决,是美国反倾销法律程序有所不同阶段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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